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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相關法令專區保險法第116條專區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5 列印

保險法第116條專區

配合保險法第116條修正之一年期以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條款修正說明
為維護保戶權益,配合111年12月2日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16條條文,明訂保險公司對於保單屆期尚未繳付保險費之催告,應一併通知被保險人,並依最後留存於保險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等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
本公司一年期以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均適用本次保險法修正規定,修正後條款與原條款差異如下:

郵政簡易人壽吉安傷害保險附約契約條款第五條
郵政簡易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契約條款第六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附約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利用主契約約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轉帳交付。 本附約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利用主契約約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轉帳交付。
第二期以後之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本公司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或續保應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第二期以後之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本公司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或續保應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本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本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