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相關法令專區保險法第116條專區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5
保險法第116條專區
配合保險法第116條修正之一年期以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條款修正說明
- 為維護保戶權益,配合111年12月2日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16條條文,明訂保險公司對於保單屆期尚未繳付保險費之催告,應一併通知被保險人,並依最後留存於保險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等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
本公司一年期以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均適用本次保險法修正規定,修正後條款與原條款差異如下:
郵政簡易人壽吉安傷害保險附約契約條款第五條郵政簡易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契約條款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本附約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利用主契約約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轉帳交付。 |
本附約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利用主契約約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轉帳交付。 |
第二期以後之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本公司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或續保應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
第二期以後之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本公司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或續保應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
前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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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本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本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