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最後更新日期:114/03/23 列印

最新消息全部消息

自114年2月22日起,本公司開放7歲以上自然人之存簿儲金通儲戶得以「簽名」做為原留印鑑。

  • 發布單位:儲匯處
  • 發布時間:114/02/18
  • 閱次:2964
一、為提升儲戶使用存簿儲金便利性,自114年2月22日起,開放7歲以上自然人之存簿儲金通儲戶得以「簽名」做為原留印鑑;如以「簽名」做為原留印鑑辦理臨櫃提款及各項儲匯業務時,請協助備妥身分證件,以利本公司臨櫃查驗是否為本人。
二、通儲戶變更原留印鑑為「簽名」應檢具下列證件、儲金簿及原留印鑑(印鑑遺失者免攜帶)親至任一郵局辦理:
(一) 成年人:攜帶國民身分證。
(二) 7歲以上未成年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如父母未臨櫃請另附同意書)。
(三) 如需申請簽名與蓋章同時留存,請臨櫃辦理時一併攜帶欲留存之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