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自97年10月1日起發售。 | |
97.05.29金管保二字第09700066600號函、97.06.03交郵字第0970033147號函核准,97.08.28壽字第0970800066號函備查,自97年10月1日起發售。 | |
113年10月1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6月28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 |
失能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致成本附約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約保險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 |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本附約之保險金額為限。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約定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本附約約定分別申領失能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不適用上述合計之規定。 | |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該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起至完全離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止之期間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自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除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另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非為合法購票以乘客身分搭乘該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 |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燒燙傷面積達全身20%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稱為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所致成之重大燒燙傷,以給付一次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為限。 | |
骨折慰問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骨折(包含「完全骨折」及「不完全骨折」,惟不包含「骨骼龜裂」),並經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確定者,按本附約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三給付骨折慰問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所致成之骨折,以給付一次骨折慰問保險金為限。 |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1 年。 | |||||
保險期間:1 年。 | |||||
投保年齡:1 歲至 65 歲止,續保最高至 75 歲止。 | |||||
保險金額:最低30萬元,最高150萬元(未滿14足歲者最高投保金額為90萬元)。 註: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件郵政壽險保單,其保險給付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最高限額且不得大於主約保 額3倍。 2.同一被保險人15歲以下者:累計本公司傷害保險金額不得大於100萬。 3.同一被保險人16歲至55歲者:累計本公司傷害保險金額不得大於400萬。 4.同一被保險人56歲以上者:累計本公司傷害保險金額不得大於3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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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方式:同主約合併繳費,續期保險費一律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並給予轉帳折扣1%。 | |||||
繳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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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契約轉換限制: | |
主約、附約之間不得互為轉換。 | |
主契約始得申請契約轉換並以本公司規定可轉換之險種為限,附約則不得申請契約轉換。 | |
有附約之主契約申請契約轉換,其附約維持不變。但不得轉換為不得附加此附約之保險種類。 | |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 |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 |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辦理職業或職務變更生效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 |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辦理職業或職務變更生效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到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 |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 |
其他: | |
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詳情請至本公司網站「壽險業務專區」查閱。 | |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之保單契約條款內容及本公司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本公司並保留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所涉之稅賦。 |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30.00%,最低30.00%;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700-365)或網站(網址:https://www.post.gov.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
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已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https://www.post.gov.tw)並於各地郵局公開陳列,歡迎查閱。 | |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 |
本保險為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