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依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受理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公司檔案,特訂定本須知。 |
二、 |
本公司受理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程序:
(一) 申請方式:
-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如委任代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2)。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親自持送、郵寄、傳真或電子表單方式為之:
(1) |
親自持送或郵寄地址: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
(2) |
傳真號碼:02-23979333。 |
(3) |
電子表單:本公司全球資訊網/訊息中心/公告欄/檔案應用服務區/檔案應用線上申請。 |
- 申請人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本公司得駁回其申請。
- 本公司受理申請,自收受申請書或申請人完成補正起30日內為准駁,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格式如附件3),同時告知下列事項:
(1) |
同意申請者:載明檔案應用方式、時間、處所、注意事項、收費標準及應攜帶之相關證明文件。 |
(2) |
駁回申請者:敘明理由。 |
(二)收費標準及方式:
- 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如附件4)收費。
- 收費方式:
(1) |
採郵寄服務者,相關費用以匯票送(寄)交本公司。 |
(2) |
採現場應用者,檔案應用完畢還卷後,由本公司承辦人員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
(3) |
上述費用除郵寄服務之郵遞費開立購買票品證明單外,其餘開立統一發票。 |
|
三、 |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一) |
應依本公司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並出示准駁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於申請檔案應用登記簿(格式如附件5)上簽名或蓋章,並簽署同意書(格式如附件6)保證遵守規定,始得進入檔案閱覽處所。 |
(二) |
檔案閱覽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中午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
(三) |
檔案應用期間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應將檔案交予本公司承辦人員保管,不得攜出。 |
(四) |
申請人如需影印檔案,由本公司承辦人員負責影印交付及收費。 |
申請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本公司得拒絕提供服務。 |
四、 |
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由本公司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二) |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三) |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四) |
飲食、吸菸、嚼檳榔、喧嘩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
如有發生上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五、 |
本公司承辦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申請人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格式如附件7)簽名或蓋章。 |
六、 |
申請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應先辦理還卷,再行約定應用日期。 |
七、 |
檔案閱覽處所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使用人如因操作不當而致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
八、 |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將檔案交還本公司承辦人點收,經點收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本公司影印1份交付申請人,同時歸還身分證明文件。 |
九、 |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相關法令申請。 |
十、 |
本須知經督導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者)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